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#部分族人 須於 115年1月5日前完成登記,才能繼續維持原住民身分
⚠️依《原住民身分法》110 年 1 月 27 日修正前第 4 條第 3 項規定取得原住民身分者,須於 115 年 1 月 5 日前至戶政事務所完成登記,維持原住民身分。
依據資料推估,目前 #受影響的族人約1000人,戶政事務所也會在正式廢止原住民身分前,以書面通知當事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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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民會表示,有這類狀況的族人若想繼續維持原住民身分,可以在明年1月5日前,到戶政事務所申請取用或並列原住民族傳統名字,或是改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;族人若選擇取用或並列原住民族傳統名字,其已取得原住民身分之子女,也須取用或並列原住民族傳統名字,才能繼續維持原住民身分。
原民會指出,若超過期限,戶政事務所在廢止原住民身分前,依法應先通知族人陳述意見,族人屆時仍有機會再去申請。但原民會強調,原住民身分登記被廢止,即便依法可再申請取得身分,但相關權益仍可能因此受到影響,所以建議族人務必在期限前完成登記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