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集主題
在探討原住民族權利時,必須先定義「原住民族」——蔡志偉引述當前國際上對原住民族的定義,大致有三條件:具被國家殖民的歷史經驗、擁有其文化特徵,以及,你想繼續當原住民——這呼應了他的「後設說」,也是去年剛出爐的 111 年憲判字 17 號西拉雅原住民身分案,所探討的議題。
本集內容
根據《原住民族基本法》(簡稱《原基法》)第 2 條[2]的名詞解釋,原住民族是「既存於臺灣、為國家管轄內的傳統民族」,原住民則指「原住民族之個人」。在這個法律架構下,原住民族先於原住民,且是國家「介入」後才有的關係確認;然而他強調,唯有當原住民自我認定是原住民族,國家只需「承認」這個事實,才是回歸到原住民族集體權,與自治的展現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