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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灣開放水域聯盟於民國111年(2022年)7、8月,申請於台北市大湖公園舉辦立式划槳(SUP)活動,遭北市府以「公園湖泊不得划船」規定及生態保護為由駁回,過程中又要求補件、內部審查不當,導致申請人投入大量人力與資金成本,甚至引發居民抗議與社會爭議
1. 公園的湖泊是否可以划船、玩水,是依照什麼樣的法律規定來決定?
2. 有些地方可以玩SUP、有些地方卻說不行,是怎麼區分?
3. 「公園湖泊禁止划船」與「開放河川水域可申請」這兩種場域的法律規範與管理權責有什麼不同?
4. 在監察院糾正台北市政府駁回SUP活動申請案中,出現了哪些法律與行政程序問題?
5. 如果地方政府全面禁止大家玩水,這樣會不會違反比例原則?會不會干涉人民的自由太多?
6. 「我自己想下水、我自己負責」,責任歸屬與風險告知制度如何才能保障公共安全又不過度干預。
7. 我們常聽到:開放水域和保護環境、安全管理之間會有衝突,真的沒辦法兼顧嗎?
8. 如果未來要修改相關法規,你認為應該加入哪些內容?像是活動申請、風險評估、責任分擔等等?